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购入药品及医用材料,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购进记录药品等物品应注明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还应保留医疗服务中提供的高值耗材条形码以供参保人员或医保经办机构查实。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立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必须按照药品集中采购、零差价销售等管理要求,通过《四川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在线采购药品。对不符合规定的网下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等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严格执行药品、医用材料及诊疗项目物价收费标准。
1、药品价格:对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四川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价且不能加价;其他医疗机构按照相关物价文件规定的差价率进行销售,但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2、医用材料:按相关物价规定加成标准,加成收费。
3、诊疗项目: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应按《自贡市医疗服务价格》自价发【2009】13号标准执行,并且向群众公示公开。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要及时公示公开,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在今后的医保管理工作中,我局将严格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把药品及医用耗材等的购进、支出纳入年度考核管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出现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给予严肃查处,确保参保群众利益和基金的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