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门诊统筹报账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广大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现开通定点村卫生室门诊统筹报账业务,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2016年4月18日起,全县定点村卫生室开通门诊统筹报账业务。
二、报账要求
1.门诊统筹补偿只限于参合农民在县内的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村级75%、乡镇级70%。
2.2016年个人门诊统筹累计补偿最高封顶额为120元,家庭中参合人员可共用。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发生的门诊费用应及时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销,需在七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报销。
3.各乡镇政府新合办、乡镇(中心)卫生院要负责辖区内门诊统筹基金的额度分配(以正式文件报县新合中心审查备案)和基金监管;及时将通知转发各定点村卫生室,告知辖区内定点村卫生室按要求及时开通门诊统筹报账,并做好宣传工作。
三、纪律要求
1.各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应对辖区内的所有村卫生室进行拉网式考核,片区管理办公室半年、年终可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组织考核。
2. 各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报账时,医疗证上门诊补偿登记必须逐项填写完整,如发现补偿登记与系统不一致的,我中心将拒付未登记补偿的金额,多次未登记的,我中心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3.各村卫生室要严格按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定点服务协议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开展门诊统筹报账工作,特别要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核实就诊参合农民信息,严禁冒名顶替;
(2)准确、及时录入报账信息;
(3)严禁出现各种违规下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