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统筹补偿调整内容:
1.2016年累计封顶线提高到120元,比例不变村级为75%,乡镇级为70%;
2.重大疾病门诊补充补偿增加地中海贫血,政策范围内累计费用自付部份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补偿比例为70%,封顶线为10万元。
二、住院补偿标准调整内容:
1.县内各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3%,即乡镇88%、乡镇民营78%、县级78%、县级民营68%;
2.当年累计住院封顶线由10万提高到15万;
3.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现役军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免住院起付线,取消独生子女免起付线政策;
4.0-7岁儿童在乡镇级、县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下调为100元、200元、300元;
5.提高标准后累计报销比例不得高于95%;
6.负责异地补偿的单位,请在系统内查找 “2016” 选择对应级别的补偿方案,不得自行添加医疗机构。(附图)
三、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按自府办发〔2014〕2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分级诊疗制度按川卫办发[2014]296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双向转诊、越级转诊及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特殊人群包括:(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
1.危:医院下病危通知的住院病人;
2.急:急诊病人指急诊抢救住院病人,可以自主选择就诊医院,门诊急诊挂号不属于此范围;
3.重:出院诊断确诊为癌症(恶性肿瘤)的病人视为重症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就诊医院;
4.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5.参合患者在自贡市外异地就医需提供务工证明或探亲证明,有自贡市内医疗机构转诊证明的不用提供;
五、按川卫办发[2016]32号文件规定,不再对已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级定点医院出院患者办理补偿结算,2016年1月停报期间出院病人除外;医院因网络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补偿结算的应出具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