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新农合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贡井区参合农民生病就医(含外出务工、旅游、探亲人员)住院应做到基层首诊,因病情需要须转入上级医院治疗,由基层首诊医院负责转入上级定点医院,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包括: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同类疾病15天以内需再次入院治疗、孕产妇、精神病、恶性肿瘤、传染病、五官科、尿毒症肾透析等专科患者、危急重症,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首次就诊医院。
分级诊疗报销手续:下级医院与上级医院互转需提供转院证明,急诊病人提供急诊证明,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及0-6岁婴幼儿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提供上一次住院证明。市外住院需提供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证明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在外务工、居住、就读等证明。大金额(1万元以上)的病人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附大病住院调查表(村组签字并加盖公章)。3万元以上的病人先提供发票、出院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到新合中心,核实回复后方可报销。
二、四川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包括:
1、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83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含四川省人民医院洪河病区)、四川省肿瘤医院、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骨科医院、四川省白内障专科医院、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附属医院(四川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中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2医院、武警四川总队成都医院、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四川省康复医院)、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成都市眼科中心)、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成都市传染病医院/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成都大学附属医院、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自贡市妇幼保健院、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攀枝花学院附属医院)、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攀枝花市精神卫生中心)、攀枝花市妇幼保健院、德阳市人民医院、德阳第五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绵阳市中医医院、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省精神卫生中心/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四川绵阳四О四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广元市中医医院、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简阳市人民医院(资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岳县中医医院、眉山市中医医院、仁寿县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传染病医院)、
南充市中心医院、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雅安市中医医院、
凉山州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凉山州彝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四川友谊医院、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成都市西区医院、成都心血管病医院、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成都誉美医院、成都铁路分局医院、成都市老年康疗院(东虹老年病医院)、成都平安医院、成都现代医院、成都新华医院、大邑县中医医院、大邑县骨科医院、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崇州市骨伤矫形外科医院)、荣县新城医院、攀钢集团总医院、广汉市骨科医院、绵阳万江眼科医院、眉山骨科医院。
2、省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4家)。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医院、北京市朝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东莞市厚街医院、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医院。
3、其中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83家),2015年已实现异地就医及时结算,若患者在省内省级定点医院就医后不办理出院结算,资料拿回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实现报帐,按我区市外政府举办非定点医疗机构政策予以补偿。省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4家)暂未及时结算,需回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实现报帐,按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政策予以补偿。
三、床位费:市内外住院床位费不超过14元/天(c级病房)报销。
四、诊疗项目:比例自付(包括治疗、检查、手术、麻醉、材料等药品费以外的费用)政策为:
1、单项100-1000元费用自付50%后纳入报销(含100、1000元);
2、单项1000-5000元费用自付70%后纳入报销(含5000元);
3、单项5000元以上费用全自付(注明:高于5000元的单项费用对5000元以内的部分自付70%后纳入报销,超出5000元的部分全自付,即只要高于5000元最多只能1500元纳入报销,其余部分自付)。
五、用血费参与报销,用血保证金全自付。
六、外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送外检不予报销。属于门诊统筹协议医疗机构住院送外检可参与门诊统筹报帐。
七、贡井区外自贡市内政府举办的区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我区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住院均按市级医疗机构政策报销;乡镇级医疗机构住院按我区乡镇级医疗机构政策报销。参合农民在我区未定点私立医疗机构(地方税务票据)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八、属于新合报销范围的外伤和中毒病人住院,按疾病予以报销,报帐时须附受伤原因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客观病历复印件。外伤和中毒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交通事故(含自行车、踏板车、电动车等)、工伤、违法、犯罪、打架、斗殴、服毒自杀、自残、酗酒、吸毒等造成的伤害。
九、参合农民为民政缴费人员的,市内住院实行零起付线。五保户、低保户人员认定:以2015年11月1日时点数为准,必须见新合系统民政个人属性、民政人员名单、附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
十、精神病人住院补偿提高5%的补偿标准。
十一、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参合家庭,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十二、新生儿随母(父)参合补偿政策:原则上计划内生产的新生儿上户(农业户口)后方可享受我区新农合相关补偿政策。补偿时附准生证、出生证、户口薄(首页、新生儿页)复印件。
十三、报账期限: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在24小时之内提供《医疗证》作入院登记核对,出院24—48小时内结帐并办理出院,新农合补偿手续办理限出院30天内有效,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新农合补偿手续办理期限延长到次年3月底,过期未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视为自动放弃。
十四、门诊特殊病种政策:
1、申报及复核认定时间:纳入重大疾病和门诊补充补偿的病种,每年6月1-20日到各乡镇合管办申报;其他病种按照《贡井区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即每个奇数年度的10月1日至31日申报及复核认定。
2、门诊特殊病种补偿相关事宜按贡新农合发〔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参合病人市外住院补偿按2016年审核细则进行审核。
十六、参合病人跨年住院报销按2015年政策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