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四川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职【1996】9号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管理,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特制订《四川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附: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给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奖惩、辞退提供依据,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范围、对象是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单位中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见习期、试用期内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公开、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制度和方法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并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状况和考核内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考核方法,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要强化定量考核,逐步扩大定量考核的内容。对确实难以量化的考核内容及因素,采取定性考核的办法。凡能量化的考核内容及因素,均应采用量化考核的方法。对每一考核内容或因素的量化,应充分考虑各类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赋分权重要大致平衡。
第六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及见习期满考核、试用期满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经常性记录,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完善和规范工作记录。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结合单位工作总结进行。特殊情况或具体特殊性的行业,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也可提前或延期进行。
任职期满考核在聘约或任命书规定的任职期满时进行。
见习期满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分别在见习期和试用期满时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任期目标的工作情况为主要内容,对政治条件、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
一、政治条件。主要包括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的情况;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的情况;以及试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政治要求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主要包括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动性、责任感,工作作风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三、工作业绩。主要包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项目、数量、质量、效率、效益、获奖、推广应用等情况以及是否达到本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规定的要求。
四、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等情况。
五、学识水平。主要包括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外语或古汉语、医古文水平提高情况;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和国内外学术界的评价意见及引用等情况。
第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分别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专业制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 制定考核标准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岗位需要。选择能够反映其主要技术业务工作的各基本要素,确定考核指标。各项考核指标的确定,不同系列应有所不同,同一系列不同层次和同一层次不同岗位应有所不同。
第十条 考核标准以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年度考核标准应结合年度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制定,任期届满的考核标准应根据双方签字的聘约或任务书的要求制定。
见习期满考核可根据见习期内组织安排的工作情况,并参照拟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确定标准。
试用期满考核以拟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相应岗位职责为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要客观、公正,易于操作。制定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考核标准,要充分考虑其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相同系列、相同职务的考核标准要一致,不同系列、不同职务、不同岗位的考核标准要分别制定。单位事业发展、任务变化,应对考核标准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幅度要适当,不宜过高或过低,调整周期不宜过于频繁。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进行记载,主管领导定期审核,也可由组织指定人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整理、登记。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专业技术人员的总结,要全面反映自己在本年度或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照所聘任(任命)职务的岗位职责进行自我评鉴,并提出下年度或下一任期继续履行职责的基本设想和努力方向。
二、公开述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述职会议,让被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宣读个人总结,尽可能为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创造一种公开环境。
三、群众评议。对被考核者的公开述职,要经参加述职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群众评议。群众评议就根据述职人所聘任(任命)职务的岗位职责,对其在考核期限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议,并重点评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考核工作人员应作好群众评议记录。
四、组织评鉴。单位考核工作机构根据被考核者述职报告、群众评议意见及考核工作人员对各项考核因素的计分等,对被考核者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写出考核评语,提出使用意见,并通知被考核人。
五、领导审定。考核工作机构提出的考核等次、考核评语以及复核情况等,报单位领导集体审定。
六、材料归档。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及在考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按档案归档要求将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的申请,由考核组织复议。
第十五条 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五章 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内,最好不超过15%.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等次按下述原则确定。
一、出色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岗位职责,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均表现突出,工作质量高,效果好,成绩显著,可在规定的比例内确定为“优秀”。
二、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履行本岗位职责,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均表现好,工作无差错,可确定为“称职”。
三、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不努力,政治思想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可确定为“不称职”。
四、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但表现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非因个人原因及其他主观因素,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中未出现较大失误者,应予以告诫,并经过3—6个月的考察,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任职期满考核,一般可按下列原则确定等次:
一、下述人员可确定为“优秀”:
1、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优秀”者;
2、任期内年度考核中只有一次考核为“称职”,其余均为“优秀”且任职期满当年考核为“优秀”者。
二、下述人员可确定为“称职”:
1、任期内各年度考核有两次为“称职”,其余均为“优秀”者;
2、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者;
3、任期内年度考核中曾一次被确定为原“基本称职”或按本办法予以告诫后,经考察确定为“称职”者。
三、下述人员可确定为“不称职”:
1、在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原“基本称职”或按本办法予以告诫后经考察确定为“称职”者;
2、任职期满当年考核为“不称职”者。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为称职以上(含称职,下同)等次的
一、任期届满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可以续聘。
二、任现职的年限达到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要求,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可申报高一级职务。
三、任期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等次,且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可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期为三年以上(含三年),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职务。
四、对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可按当年的有关规定发放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个别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为不称职的: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发给年终奖金,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下一年度内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低聘或解聘。任职期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
解聘(不含因受处分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不续聘人员可列为待聘人员,待聘期内,解聘人员按原技术职务工资降低一档的金额就近就低靠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不续聘人员按原技术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二、解聘、低聘人员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低聘一级职务后年度考核仍不称职的,可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确认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和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可适当延长见习期,或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合格的,可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兼有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降职、撤职处分,并已按照川人职[1990]1号文件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后,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涉及的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等问题,根据考核结果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的使用,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解聘、低聘、辞退等方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工资、奖金待遇如何挂钩,由企业参照上述原则自行制定。
第七章 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和推广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及构成情况建立或明确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核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部署考核工作、审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
对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考核工作由被考核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被考核人所在单位应将有关考核内容的原始资料及有关情况提供给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机构应在职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事业单位中有职改领导小组的,考核工作可由职改领导小组一并负责,也可在职改领导小组内由一部分成员为主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人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业务,了解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并具有考察评价被考核者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结果应予公开。单位考核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须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凡考核不认真、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的单位,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改正,否则不得继续进行评聘工作。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的人员,按考核不称职处理。拒不参加考核的,不能续聘和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中如发现有损害专业技术人员利益行为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未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不属于国家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其他专业人员,按其他相应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按川人核(1996)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