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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富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4-03-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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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保障参合群众基本医疗,减轻医疗负担,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 、参合基本知识

1.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民以户为单位,从即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前,到所辖的村民委员会按家庭人口数缴纳2014年个人参合费。2014年每人年筹资标准为390元,其中个人年缴费70元,各级财政年补助320元。

2.缴纳参合费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开具发票,在《医疗证》上完整填写筹资记录、盖上公章,照片上加盖钢印即可。

3.参合农民应认真核对本户参合信息,拿到“新合医疗证”,一看本户人员是否全部参保;二看参合人员家庭地址、姓名、身份证号与户口簿或身份证件是否一致;三看参合人员照片是否粘贴正确并加盖“富顺县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钢印;四看医疗证上“筹资记录及保障期限”是否有当年缴费记录和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新合年审章。

三 、门诊统筹补偿规定?

1.门诊统筹补偿只限在乡镇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补偿。

2.一自然年度内,个人门诊统筹补偿最高封顶额为90元,家庭中参合成员可共用。

3.参合农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凭新农合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发票、处方在就诊医疗机构报销。

4.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标准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村级

乡镇级

补 偿 比 例

90%

85%

 

四 、住院治疗后在哪儿可得到补偿报销?

1.参合农民在县内和自贡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实行当场补偿,患者只需支付自己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县内和自贡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住院治疗的,患者需先垫支所有医疗费用,然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原件、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伤患者需在受伤地开具外伤原因证明,并在当地政府或者社区签字盖章,在医院复印住院病历。

4.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站式”服务,出院及时结报,特殊情况可在出院3个月内办理报销。外出务工人员异地住院治疗,补偿报销有效期为次年3月30日以前,过期将不再办理补偿。

五、各级各类医院住院补偿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医院级别

住院起付线

报销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150

85%

县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500

75%

县内定点民营医院

500

65%

统筹地以外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

50%

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1000

45%

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

1000

40%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不同,请合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2. 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应具备二级及以上等级,否则不予报销,请参合病人在就诊时一定要了解清楚。

3. 累计报销金额不得高于10万元。

六、“慢性病特殊门诊”的相关政策

申报程序:(1)申请初筛,在每年的10月下旬进行下一年“慢性病特殊门诊”的申请、初筛。参合农民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检查检验报告、门诊病历等相关医疗文书,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医师进行初筛。(2)正式体检,初筛合格者,在11月下旬参加由县新合办组织专家开展的分片区集中体检,由专家作出诊断,对符合“慢性病特殊门诊”病种范围的参合农民发放“慢性病特殊门诊卡”。

慢病种类:癌症晚期、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慢性白血病 、重型精神疾病、全瘫痪(肌力在Ⅰ级以内)、糖尿病(伴有心、脑、肾严重合并病)、原发性高血压Ⅱ、Ⅲ 期(合并心、脑、肾器质性损害一项或一项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失代偿期)、 血友病、 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经审查确需纳入特殊病种范围的其他疾病等十类。

就诊和报销:慢性病特殊门诊治疗必须在县内政府举办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在异地治疗的慢性病人,须事先在本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专家门诊专科医生处开具转诊证明,报县新合办签字备案,就诊后回户籍所在地中心卫生院进行补偿报销。当患者门诊统筹余额用完后,其余的门诊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补偿,但参合年度内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七、特殊人群补偿有哪些特殊补偿

1.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独生子女(18周岁以下)、现役军人直系亲属、独女父母免住院起付线;百岁以上老人,住院实行零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实行100%比例报销。

2.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肾功能不全透析住院病人一个参合年度内只收取一次住院起付线。

3.孕产妇住院分娩,按单病种限额付费补偿;合并其它疾病按住院补偿执行,并提高5%的补偿标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资金为500元 /人,合计补助时不能超过实际住院总费用)。

4.0-7岁儿童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为400元,同时各级机构补偿均提高5%的补偿标准。

5.精神病人住院补偿提高5%的补偿标准。

6.住院用中草药补偿提高5%的补偿标准。

八、大病补充补偿的相关规定?

1.住院补充补偿:参合年度内单次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在1-2万(含2万)的,自付部分补偿比例为20%;在2万-5万(含5万)的,自付部分补偿比例为30%;在5万-10万(含10万)的,自付部分补偿比例为40%;在10万以上自付部分补偿比例为50%。住院补充补偿分段计算,封顶线为20万元。

2.门诊补充补偿:肾功能不全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6种重大疾病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费用累计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补偿比例为70%,封顶线为10万元。

3.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全面开展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种重大疾病住院补偿,其中儿童先心病和儿童白血病分别按自民发(2012)80号、自卫发(2012)87号补偿政策执行,其他重大疾病按省卫生厅规定的病种付费方式,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补偿(以上重大疾病按省厅规定标准补偿后不再享受市级大病补充补偿政策)。

九、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和单项费用比例自付范围

1.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因自杀、酗酒抢救、吸毒、自残、斗殴等造成的;在境外就医的;超出四川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农合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的。

2. 单项检查和单项材料费用实行分段补偿:260元≤单项费用≤1000元,自付20%后纳入报销;1000﹤单项费用≤5000元,自付50%后纳入报销;单项费用﹥5000元的费用,自付60%后纳入报销。其中,进口材料单项费用≤5000元,参照上述标准进行报销;进口材料单项费用﹥5000元的, 5000元以上的部份全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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