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53号)、《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府发〔2016〕17号)、《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16〕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管理医疗机构、联网管理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联网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管理,杜绝医保基金的浪费,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管理医药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县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管理医药机构(含所有定点医院、药店、诊所)。
二、检查内容
对联网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医疗保险协议的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 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方式:采取联网管理医药机构自查和检查小组拉网式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1.联网管理医药机构自查评分,并将2016年度医保工作年度考核自查评分表于2017年2月20日前报送县医保局医疗监督管理股。自查评分表等表格资料请见附件,也可以在自贡市医疗保险信息网(网址:www.zgyb.cn)的“资料下载”中下载。2.检查小组通过“查、看、问”并评分进行考核。
(二)检查时间:1.自查时间为2017年2月21日至2月31日。2.检查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至3月31日。
四、相关要求
(一)专项检查工作是对联网管理医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各联网管理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二)检查考核小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公平考核,不能因检查影响联网管理医药机构的正常工作。
(三)县域外及市级医药机构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市人社局考核结果执行,县域内定点医院、药店和诊所以县人社局考核结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