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2日至9月28日,我县接受了全国医保基金的专项审计,结合审计结论意见及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住院病人的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把握参保患者的入出院指征,严禁挂床住院或小病大医。凡是在现场检查时,未在院在床接受治疗的,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药品、医用耗材购销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医用材料的购销存明细台账,并保证与医保管理系统信息一致。药品购销台账必须清楚详细地记录好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医用材料购销存台账同上,并留存高值耗材条形码等备查。凡是在审核督查中发现药品或医用材料购销、系统信息不相符的,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三、严格医保药品的使用和支付管理。根据(川发改价格[2015]315号、自人社发[2015]106号)等文件精神,医保基金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现行的全省药品集中挂网(招标)限价。请各定点医疗机构立即清理,自查自纠,我局将开展全面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药价超标问题,将给予从重处罚。
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我局将严格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及审计 、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把药品及医用耗材等的购进、支付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管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请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立即进行清理并纠正,对今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99号)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确保参保群众利益和基金的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