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的通知》(自府办函〔2015〕108号)、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自人社发〔2015〕194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工作,简化办事环节,方便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提升经办服务效率,切实维护参保对象社保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现就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稽核实施范围
社会保险费实施统一征收稽核的险种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稽核实施时间、承办单位
(一)实施时间:
从
(二)承办单位及业务办理地点:
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稽核工作由市、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收类业务办理地点:市、区(县)社保局驻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三、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业务办理流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1.登记。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持下列证件、资料: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开户行、户名及账号、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社保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
3.注销登记。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依法终止时,在用人单位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前用人单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清偿。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个体参保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参保人员在市内流动社保关系处理。
参保人员在市内流动的,在流出地社保局办理该人员对应险种人员减少后,到流入地社保局办理该人员对应险种人员增加;参保人员在市外(含统筹外)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分别按相应险种的规定办理。
(四)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1.缴费申报。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口径的通知》(自人社发[2016]49号)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申报口径调整为按同一口径申报,即: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其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2016年申报时间为6月)统一申报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社保局以此按各项险种的“保底封顶”规则确定各单位职工个人当年的缴费基数;新增等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其当年在本单位工资性收入核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年末20 日)前向社保局申报职工及工资增减变动情况。社保局在每月末根据用人单位参保险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人员增减等情况下达月征收计划。
2.单位缴费。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按社保局核准的缴费金额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保局将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从2016年8月起,我市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面实行银行代扣。参保单位须在2016年8月前,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缴费方式变更手续,签订新的银行托收协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的,由用人单位申请,经社保局同意,可以转账方式缴纳。社保局在收到收款行的银行进账单原件后,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市社保局在市相关金融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用于市级参保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开户情况如下(今后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类别 |
收入户帐号 |
开户银行 |
行号 |
联系电话 |
五险单位缴费 |
2303303209024905325 |
中国工商银行自贡五星街支行 |
102655062035 |
2106303 |
18364208012 |
自贡市商业银行汇东支行 |
313655003015 |
8103087 |
|
10024082729001020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贡市高新支行 |
403655000056 |
8205076 |
|
51001615108051502912 |
中国建设银行自贡自流井支行 |
105655051009 |
8117031 |
|
102101040002381 |
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市分行盐都支行汇兴分理处 |
103655010213 |
8115173 |
|
129301267926 |
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 |
104655031000 |
8202932 |
|
养老保险个体缴费 |
129301267926 |
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 |
104655031000 |
8202932 |
医疗保险个体缴费 |
18364208012 |
自贡市商业银行汇东支行 |
313655003015 |
8103087 |
3、个体缴费。个体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的中国银行各网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全市范围内的自贡市商业银行各网点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4、记账。用人单位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保局应及时实收分配记账,并向用人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各用人单位应在2016年7月20日前到社保局确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实收到账分配顺序,分配顺序确认后原则上1年不变。用人单位未确认各险种实收到账分配顺序的,社保信息系统将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自动默认实收到账分配顺序。
5.结算。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与社保局结算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工作。对上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已结算并缴清的单位,社保局应将单位和职工缴费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单位告知职工,并提供核对和查询服务。参保单位应书面反馈对账和公示结果。职工对本人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向本单位提出核查要求,单位应予以核查,并向职工作出明确答复。经核查确因单位申报有误的,单位应在 60 日内书面向参保地社保局提出修正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原始资料,社保局按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
各级社保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各环节的稽核力度,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对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工资的行为,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几项具体工作
(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用人单位各险种参保地不一致的,原则上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确定。
(二)在实施社会保险统一征收数据清理整合过程中,有关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础数据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基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征收管理,是对现行五项社会保险费分别征收方式的重大改革。重点是统一各险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核心是完善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机制,规范参保、登记、申报和征缴程序;落脚点是简化参保缴费手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减少用人单位事物性负担,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区(县)社保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各区县社保局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相关政策、办事程序的知晓度,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征收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