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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对治疗“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门诊药品费用按住院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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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规范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用药治疗管理,结合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病种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视同住院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自人社发【201318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治疗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门诊药品费用按住院报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

自贡市第一、三人民医院确定为治疗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支付范围

根据我市目前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用药的治疗情况,明确因治疗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符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的干扰素、利巴韦林、地榆升白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报销办法

发生的符合上述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按照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住院待遇予以报销,一个年度内起付金个人只负担一次。

参保人员需先自行垫付门诊费用,再将相关资料拿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即时进行报销。

一个参保病人支付治疗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患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须持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治疗方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因病情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应重新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15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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