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自付比例为:
三级医院:在职人员自付18%、退休人员自付14%;
二级医院:在职人员自付17%、退休人员自付13%;
一级或其他医院:在职人员自付16%、退休人员自付12%;
社区医疗机构:在职人员自付15%、退休人员自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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