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落实《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要求,决定将儿童苯丙酮尿症(以下简称PKU)纳入新农合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
通过新农合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对儿童PKU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缓解农村家庭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二、保障对象
参加我省新农合的0—14周岁(含14周岁)PKU患儿,包括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以下简称BH4D)患儿。
三、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
普通型PKU患儿门诊检查费用(包括血苯丙氨酸检测、串联质谱检测、尿碟呤分析、血常规、微量元素、肝肾功、骨龄测定、儿童体检、智力测评、颅脑磁共振等);购买治疗用低苯丙氨酸食品(PKU专用奶粉、蛋白粉、米、面等)费用;BH4D患儿门诊检查费用(包括血苯丙氨酸检测、串联质谱检测、尿碟呤分析、血常规、微量元素、肝肾功、骨龄测定、儿童体检、智力测评、颅脑磁共振等);治疗用四氢生物蝶呤和神经递质前质药物(L-多巴、5-羟色氨酸等)及购买特殊奶粉费用。非治疗用食品和非必须治疗用药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二)补偿标准:具体见下表。
病种名称 |
限定年龄 |
补偿范围 |
费用限额标准 |
补偿比例 |
普通型苯丙酮尿症(PKU) |
0—3 周岁 |
门诊检查费用及治疗用低苯丙氨酸食品费用 |
新农合限额1.2万元/年 |
70% |
4—14 周岁 |
新农合限额1.7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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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BH4D) |
0—3 周岁 |
门诊检查费用及专用药品费用;BH4D (DHPR缺乏症)所需特殊奶粉费用 |
新农合限额1.5万元/年 |
70% |
4—14 周岁 |
新农合限额2.0万元/年 |
四、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质量,保证治疗效果,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首批暂定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等四所医疗机构(附件1)为PKU患儿定点治疗机构。以后根据治疗需要,扩展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按照普通疾病补偿政策补偿。
五、实施程序
(一)确定诊断。
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对本辖区可疑PKU患儿进行诊断或鉴别诊断,向同意治疗的确诊患儿监护人出具PKU诊断书和《四川省苯丙酮尿症定点救治登记表》(附件2)。
(二)救治申报。
参加新农合的PKU患儿监护人携带新农合证、户口本(身份证)、PKU诊断书、《四川省苯丙酮尿症定点救治登记表》以及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认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到当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救治申请。
(三)救治审批。
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其身份和病情核实后,在登记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确认,符合条件的PKU患儿的有关治疗费用即可纳入补偿范围。
(四)定点救治。
PKU患儿监护人持经审批的《四川省苯丙酮尿症定点救治登记表》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定期检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卫妇社发〔2010〕96号)对PKU患儿进行规范治疗和管理,并向PKU患儿监护人出具病例、门诊检查相关票据、处方以及购买低苯丙氨酸食品或药物相关票据。
(五)费用补偿。
PKU患儿监护人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相关检查票据和购买低苯丙氨酸食品或药物相关票据,定期到所在地的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费用补偿。
由其他项目或捐赠方免费提供的食品及药品,或者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的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患儿收费,并不得纳入新农合补偿。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启动儿童PKU纳入新农合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做好与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衔接,积极宣传PKU患儿经费补偿政策,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患儿纳入新农合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做到早发现、早治疗,确保筛查、确诊和治疗的质量。
2.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PKU患儿的治疗管理。确定专人负责PKU患儿的诊断、治疗和检测,建立PKU患儿个人档案,留存患儿相关证件复印件、《四川省苯丙酮尿症定点治疗登记表》、检测费用发票存根等资料。并按照《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儿卫〔2011〕68号)要求,使用“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直报系统”(http://www.xsesc.cn)填报病例诊疗相关信息。
3.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做好儿童PKU救治的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等的政策宣传,按规定及时提供补偿服务,并保留好相关资料。按规定上报《四川省苯丙酮尿症治疗费用补偿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备接受各级财政、卫生及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与审计。
4.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要加强对PKU患儿治疗补偿经费的管理和督查。
5.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