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依据《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府发[2016]17号)、《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16]29号)和《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富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要求,特就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药械进销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计、药监、发改等行政部门的规定,本着质优价廉、程序合法的原则,购进、管理和使用药品及医用材料(耗材),并及时调整供求结构,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需求。
二、定点医药机构要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计算机信息管理台账系统,实时反映全部药品和医用材料的进货、销售、库存情况,实行可追溯、实时动态管理。
三、妥善保管与商品进销有关的各种进货单据、发票、配送单、销售单、借据(出库单或领用单)等,按月装订成册。入库登记要根据商品随货单或配送单准确登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产地、数量、价格、购进日期等信息,销售登记要即时逐笔将销售信息录入或同步到系统中。
四、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接口标准和网络接入规范,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对接,准确录入并实时、如实上传医保数据。录入和上传数据时,不得串换药品和医用材料,不得以药易药或以药易物。
五、定点医药机构应将药品和医用材料的真实本位码对应医保系统的本位码,不得串换对码。医保本位码相同的不同规格或厂家的同类医用材料,应当按本位码类别进行管理。
六、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药械进销存管理要求,认真进行对照整改,务于9月底前建立和完善药械进销存管理台账和相关制度,持续规范药械进销存方面的管理。对未如期完成整改的,将暂停其医保资金拨付。
七、医保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药械进销存情况的监督和核查。若医保报销量大于实际使用量的,则认定为虚记费用,将拒付其违规金额并处以2至5倍违约金;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暂停联网结算或解除协议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热点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