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对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目标和具体措施,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医院廉政文化建设。
四、加强医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干部的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七、监督检查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医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八、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医风。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党委书记的责任
(一)医院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及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亲自主持研究、部署医院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和法规学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和法规意识。
(四)督促、检查领导班子成员落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督促、指导查处重大违纪违规案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组织召开党委专题会议和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七)经常了解领导班子成员、医院中层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进行戒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
(八)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对分管科室和责任制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医院党委的安排,指导、督促分管科室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任务。
(三)经常了解和监督检查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有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的责任
监察审计处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卫生局纪检组和医院党委、纪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助、监督、检查。
(一)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二)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三)受理医院纪检、监察对象的控告及申诉,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
(五)做好行风投诉、举报查办工作。
(六)按照上级部署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七)按照医院安排及时完成重点部门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承担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组织领导保障
第七条 建立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医院党委书记担任,医院全体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医院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医院纪委委员、监审处、党办及人力资源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医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工作意见、制定具体的考核制度、考核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等,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情况的检查、督促、协调及考核工作的落实。负责将上级部署的专项治理任务分解到相关科室和责任领导,并抓好协调督办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九条 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负责领导、组织对全院各科室及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末进行一次,半年中可进行抽查、督查。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医院各科室的目标考核、中层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医院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追究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限期整改;
(二)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已有荣誉;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移交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二)对执行追究制度的工作人员或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对抗、阻扰、干扰、破坏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包庇、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
第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医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