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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治肺结核的治疗

发布时间:2014-04-24    来源:    作者:板仓内科    点击数: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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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治肺结核的治疗 

   结核病化疗加管理可以使90%以上的初治肺结核患者获得治愈,但是由于不合理用药,管理不善,耐药菌的传播及免疫损害宿主的增多等,致使我国出现大量的复治患者。有资料表明复发结核病患者占每年新登记结核病患者的15%~20%,使复治肺结核成为结核病控制中的主要问题,亦是耐药结核病,尤其是耐多药结核病产生的根源。按照我国现行的复治肺结核定义:(1)初治失败的患者;(2)规则用药满疗程后痰菌又复阳的患者;(3)不规律化疗超过1个月的患者;(4)慢性排菌患者。它涵盖了除初治肺结核以外的所有结核病病人,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结核病患者群体。国内的研究显示:不同的复治类型的肺结核形成原因不同,其临床治疗效果也存在着明显差异,统一的国家标准复治化疗方案难以覆盖所有患者而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在临床治疗中对于复治患者根据不同类型,首先进行全面评估,尽早制定个体化方案。一个合理的个体化方案应该是建立在充分的细菌学检测、患者的正确评估、药品质量和来源的肯定及完善管理的基础上、对预后有着充足把握的方案,实际上是最理想、最科学的一种方法,是对规范化方案必要补充。

 1、标准化方案:

   1)对曾经接受过抗结核治疗的老年复发者仍可用标准初治方案。

   2)对初治使用2SHRZ/6HE者,复治仍可以应用标准复治方案。

   3)≥1个月,但过早停药/不规则用药可以应用标准复治方案。

   4)无耐药产生可以应用标准复治方案。

 2、对在新病例具有高治愈率的地区(如我国就具有低发现率、高治愈率的特点),初治失败者不宜再用标准复治方案。

 3、治愈后复发者:根据既往用药史及药敏结果选择方案。

 4、慢排菌者及多次治疗未愈者:

   1)大多数属于MDR-TB,需接受综合治疗,疗程一般等于或大于2年。

   2)必须完全督导下用药,序贯治疗,强化期延长至细菌阴转。

   3)有条件可做治疗药物浓度监测。

   4)需每日给药,不推荐间歇疗法。

   5)有手术条件者可考虑手术。

5、对特殊群体使用个体化方案:如耐受性差,出现较重的不良反应,药物过敏,有合并症的肺结核,如合并糖尿病、矽肺、胃切除、器官移植、结缔组织病HIV、使用免疫抑制剂等以及儿童、老年人。这部分人群的化疗方案无相应标准,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该指出,在结核病控制工作中实施DOTS 策略下的统一标准治疗方案是结核病化疗工作的关键和主体,个体化方案是结核病化疗工作的辅助和补充。二者有机结合能进一步提高结核病的治愈率。但在采用个体方案时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对治疗效果、可行性及其费用进行综合评价后选择,并应遵循结核病规范治疗原则,避免随意化。我们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板仓内科余美琼副院长、副主任医师领导各位医师已完成许多复治结核病患者的诊治,积累了较丰富的临床经验,欢迎各位患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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