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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关于实施2013年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二次补偿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行大病二次补偿封顶原则。

3每个参合农民得到的各种医疗补偿之和不得超过本人医疗总费用的原则。

二、二次补偿对象

2013年的参合农民在111231期间(出院时间为准)因病住院,其可补偿医疗费用(即:本人单次住院费用减去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上的患者,可申请二次补偿。但是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唇腭裂、甲亢、I型糖尿病等20种重大疾病之一,且已经享受了新农合重大疾病单病种结算补偿的参合农民不得纳入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原则上在2013128日前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必须先按程序逐级申报备案,后补偿,但最迟不得超过2013215日前,否则不予办理。

三、二次补偿的标准

可补偿医疗费用分段

二次补偿比例

        10000-20000(含10000元,不含20000元)

20%

        20000-30000元(含20000元,不含30000元)

30%

30000-50000元(含30000,不含50000元)

40%

50000元及其以上(含50000元)

50%

第二次补偿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次补偿计算公式:(本人单次住院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分段比例=第二次补偿资金额。

四、二次补偿资金来源

二次补偿所需资金在我区2013年新农合统筹基金和历年沉淀基金中支付。

五、二次补偿程序及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1223前)

制定二次补偿有关文件,召开二次补偿工作会,培训二次补偿业务。

2个人申报阶段(1223—12月31日

个人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

(1)《大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二次补偿申请表》(见附件1);

(2)《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结算单》或《新农合住院补偿审核表》(由申报人提供);

(3)住院费用发票(指《病人留存联》,无此联的需提供收费单位的有效证明并将发票复印盖章);

(4)《身份证》复印件(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新农合医疗证》;

(6)申请补偿人近期免冠彩照1张1寸。

3村初审阶段(1月1日—1月7日

村民委员会接到参合农民申请后,对其参合情况、治疗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拟申请二次补偿公示表》(见附件3)予以集中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于2014年1月8日前,将公示表及个人申报资料交所在乡镇卫生院初核。

4乡镇卫生院初核阶段(1月8日—1月12日

乡镇卫生院初核后,于1月13日前将申报资料(含乡镇第二次补偿花名册电子文档)交乡镇劳保所、新合领导小组复核。

5乡镇复核阶段(1月13日—1月17日

乡镇劳保所、乡镇新合领导小组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填写《乡镇拟申请二次补偿公示表》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再由乡镇劳保所于1月18日前将申报资料(含乡镇第二次补偿花名册电子文档)报区新合办。

6区新合办会审阶段(1月18日—1月22日

区新合办(即区医保局)接到乡镇申报资料后一周内会审完毕。

7兑付阶段(1月23日—1月28日

区新合办将补偿资金拨付到补偿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各乡镇劳保所汇同乡镇卫生院通过集中发放形式统一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二次补偿对象手中。发放时,各乡镇劳保所、乡镇卫生院、补偿对象所在村委会、村卫生站必须对二次补偿情况予以公示一周以上(公示表见附件4)。

8总结信息录入阶段(1月29日—2月10日

各乡镇总结上报二次补偿工作,乡镇卫生院整理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

六、相关要求

1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二次补偿工作,加大宣传、深入动员、精心组织

2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二次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要加强与民政、劳保、卫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核对,确保享受二次补偿的参合农民的各种医疗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本人医疗总费用。

3各乡镇、村委会必须严格实施公示制度,如公示期间出现群众反映,必须及时核实处理并逐级上报。

4各乡镇、村及乡镇卫生院要以实施二次补偿为契机,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着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新农合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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