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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全市“一卡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满足自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水平,规范医疗费用结算,减轻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用的负担。自贡市医保局就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医保费用即时结算全市“一卡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结算范围:

 

1、职工医保:自贡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我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2、居民医保:自贡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我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就医流程

 

自贡市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人员,持医保证、医保卡或具有医保功能的市民卡(社保卡)在我市范围内的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的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实现自贡市范围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的“一卡通”。参保人员只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属于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所属医保局结算支付。

 

三、结算办法

 

结算办法由各医保局按照相关文件和协议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保费用“一卡通”结算,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罚。

 

四、就医监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由就医地医保局负责监管。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审查就医人员的身份信息,严禁冒名顶替,挂床住院,虚假住院,医疗费用实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

 

就医地医保局应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一卡通”结算监管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并实行重点监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就医地医保局要定时向参保地医保局通报违规和查处情况。

 

五、执行时间

 

自贡市医疗保险即时结算“一卡通”自2014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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