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功能要求及技术参数:
项目基本要求:
1、服务提供方所提供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必须满足采购人同一法人下无用户数量、无院区空间限制,包括医院托管的病区、院区。
2、本项目实施时须确保医院各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满足医院使用过程中功能上的个性化调整,不影响与医院现有第三方系统的正常使用。
3、对全院数据使用者进行全方位培训直至能熟练使用,满足各人员和医院系统对相关数据的使用需求。
4、服务提供方的报价中应包含整个项目建设费用。
二肺功能仪数据提取及利用服务基本功能需求:对医院的所有肺功能仪的历史检查检验数据进行提取,并支持对将来产生的新数据进行提取,根据医院要求实施四次数据提取。保证提取出的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用性,符合医院数据使用方要求的标准和格式,确保数据能被医院大数据平台和HIS等系统正常使用。根据每台肺功能仪的具体情况,肺功能仪系统里有的数据需要全部提取,没有的数据可置空。提取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内容:
肺功能检测数据 |
报告ID |
医院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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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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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唯一标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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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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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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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住院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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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门诊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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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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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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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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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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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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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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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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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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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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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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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序列号(肺功能仪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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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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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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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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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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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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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吸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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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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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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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生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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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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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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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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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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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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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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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医生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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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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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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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文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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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医生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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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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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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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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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功能检测明细数据 |
医院代码 |
报告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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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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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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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标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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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正常预计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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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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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比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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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值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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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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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值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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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值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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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值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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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值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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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张药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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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前/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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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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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1/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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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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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2/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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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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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3/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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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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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4/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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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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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5/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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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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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6/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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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基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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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基准/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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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水实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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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水实测/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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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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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1/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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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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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2/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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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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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3/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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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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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4/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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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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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5/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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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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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实测6/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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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异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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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异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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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异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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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异率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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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异率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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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异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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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异率7 |
商务要求;
1、服务能力:
(1)服务提供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息网络技术公司,并具有较高的研发、修改和调试能力。
(2)服务提供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服务提供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服务提供方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肺功能机数据提取功能的实施经验。
(4)服务提供方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相关的声明和证明文件。
(5)服务提供方应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财务状况,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开标前三个月内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其复印件。
(6)服务提供方应具有完善、优质的售后服务和良好的资质信誉。
2、服务案例:服务提供方应长期致力于上述服务的实施,应具有三甲综合医院的项目成功案例。
3、人员要求:服务提供方应提供具有该领域丰富工作经验的项目经理、项目建设团队、项目运维团队和省内各地技术服务等人员,负责项目的启动、计划、建设、实施、联调测试、整体控制等全过程工作,快速地响应和解决问题。人员应相对稳定,专职为本项目服务,未经院方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核心专家,项目人员不能满足项目要求时,院方有权提出人员更换要求,直至院方对成交服务方提供的相关人员满意。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人员时,需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向院方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经院方同意并做好工作。
4、后续服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及培训、数据分析、系统运维服务等。
5、质保及售后服务:服务提供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并以最终交付物经医院验收合格,即签订验收文档为准。
(1)质保期:每次服务后半年为免费质保期。在质保期内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实施、培训、维护、集成、系统接口、功能调整等)均包含在系统费用中,质保期以外的一切费用(含实施、培训、维护、集成、系统接口、功能调整等)均应包含在维护费用中,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2)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导出数据的相关问题处理、改正性维护、完善性维护、预防性维护等。
(3)为保证服务相关功能日常问题的及时处理,工作日及节假日均需安排专人负责运维工作。出现故障时需立即响应,一般故障半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2小时内排除,若2小时内无法解决,应提供应急措施。
(4)服务提供方必须指定专门联络人、项目经理、技术经理等负责项目的技术咨询、系统维护的接洽工作。若有人员变动,需提前10日向医院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经院方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变动。
(5)质保期后的维护费,服务提供方在须报价表中注明。
7、本项目实施工期及服务方案。本项目须在自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内容整体交付。系统在设计开发过程中,需遵循相关国际国内的行业标准,包括功能规范、数据标准、建设与管理标准,符合医疗业务要求。
(1)项目遵循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标准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
《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
《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
《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
《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方案(2020年版)》;
(2)在项目的实施管理中,应明确具体的项目目标、工作内容、实施任务、集成接口内容、数据集合整合治理方式、实施注意事项、项目难点以及影响风险因素;应拟定周密的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应明确项目实施人员、岗位职责;应落实应用培训方案(含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3)服务提供方应制定严格的项目质量控制规范和流程,按照制定的规范和流程严格执行。
(4)服务提供方应提供全程设计、咨询、建设、运维服务。
(5)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如果项目组无法胜任项目建设工作要求,医院有权要求服务提供方调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施人员,软件提供方应无条件接受。
8、知识产权
(1)医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服务提供方提供的软件系统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服务提供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9.保密要求
(1)本项目用于保障实时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转,对系统数据的保密性、安全性、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服务提供方需确保整个数据提取过程必须遵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标准进行。
(2)服务提供方对本项目中涉及的信息与数据有保密义务、未经院方书面认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3)服务方技术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删除相关信息。因服务提供方(或其员工)原因引起信息泄露,其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服务提供方必须签署保密承诺书。
二、响应供应商需递交的资料:
生产厂家及各级代理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生产备案、经营许可/经营备案、注册证、各级授权书、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函、项目承诺函、报价单、廉洁承诺书及防止利益冲突报备表、产品历史成交信息情况等。
三、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7日17:30,截止时间之前邮寄出报名资料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chenmozg@vip.qq.com后再电话联系通知,在邮寄的情况下未在截止时间内发送电子版视为未报名成功,资料未完整提供视为报名不成功。
四、如有其他疑问,请及时联系,联系人:陈老师,电话:0813-2121029(工作时间:08:00-12:00,14:30-17:30),邮寄地址:自贡市尚义灏一支路42号自贡市传染病医院采购科。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科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