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拟对住院患者陪护服务项目进行比选,现面向社会公示,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请于2024年5月30日17:30之前报名。
一、比选项目:住院患者陪护服务项目
二、比选项目简介:本次住院患者陪护服务(不包含东部新城院区)
(一)拟服务周期:2年。
(二)服务内容:
1.基本服务要求
(1)病人陪伴服务: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移动照护等非医疗性生活护理操作服务,如协助患者进餐、排泄、清洁等,并协助科室管理好病房环境及病人安全;遗体照料服务:行遗体料理。
(2)遗体照料服务:行遗体料理。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医院为患者陪护服务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及工作所需的水电气等,供应商需向医院按月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
(5)服务期限:比选成功后,签订陪护服务协议,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留用。
(6)解除合同:陪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医院方面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到期,自然解除合同。
(7)其他。
2.基本考核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制订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保证和相关服务承诺。成交供应商所有的工作除应按院方的内部流程实施外,还应接受院方或第三方的随时检查。如因质量未达到目标,院方有权要求其整改,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
(2)院方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成交供应商管理服务进行检查和抽查,检查记录和整改时限反馈成交供应商,并每季对相应内容的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3)考核分连续三次≤70分,院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产生后果及损失一切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4)成交供应商员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院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产生后果及损失一切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评价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
(6)其他。
3.基本管理要求:
(1)护工响应时间需求:接到患者用工申请或通知2小时内到达现场。
(2)派往的医院护工应与陪护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
(3)护工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并配证上岗,上岗后应毎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严重皮肤病、严重药物过敏及处于传染病活动期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工工作。
(4)供应商应统一陪护人员的服装。
(5)原则上护工的年龄在18-55周岁,最多不超过60岁。
(6)接受医院陪护管理人员对陪护工作的监督。医院考核不合格的陪护人员,不能在医院进行陪护服务。同一陪护人员,发现超过3次未配证上岗,院方有权要求陪护供应商与其解除合同。
(7)护工必须服从医院管理,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离间患方与医方的关系,不得干预医护工作。严禁私陪,严禁陪护人员乱收费、超标收费、额外索取财物或与药商、太平间、殡仪馆等私下勾结谋利等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要求供应商对护工进行处理。有违法违纪情况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8)陪护供应商应提供服务方案(方案中包含针对不同需求客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日常管理制度以及愿意提供的増值服务项目。
(9)收费公开、透明,若超标准收费或因费用引发纠纷,按照考核方案处罚。由此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0)陪护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服务过程中造成的纠纷、安全事故、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医院不承担连带责任。
(11)服务期间如有对医院正常医疗、教学及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纠纷投诉或不良事件,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不整改,情节严重者直接解除合同,按照考核方案处罚。
(12)陪护供应商需遵守医院治安及消防安全要求细则,如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或给院方造成经济损失,陪护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13)陪护供应商需制定定期检查标准,并落实对陪护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未落实按标准督查质量,未监管员工,视为违约。
(14)供应商需交付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万元。
(15)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16)由于陪护供应商原因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陪护供应商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合同,三年内禁止参加院方同类型项目。
(17)对拟派往我院从事陪护工作的员工,应在院方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方式、学历、健康证明、从业资质等个人资料。未备案护工不得从事护工工作。
(18)陪护供应商派往医院的护工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爱心和耐心,不得与被照护者及家属、同病房、同病区的患者和陪护等发生纠纷。
(19)陪护供应商必须派驻有患者陪护服务管理经验的项目经理2-3人负责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与医院对接,保证患者安全,并处理服务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等,保证患者安全。
(20)收费标准公示:陪护供应商根据自贡当地物价、病情、服务方式确定护工服务价格,将收费价格报院方计财科、护理部备案;在服务病区醒目位置统一张贴公示,统一标准。实际收费价格不能高于公式价格。
(21)陪护供应商应每月(包括试用期)向医院缴纳办公场所的房租和水电等费用。
(22)其他合作效益由服务供应商提出。
三、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及需要递交的资料:
(一)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承诺函);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
5.参加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的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等行为(提供证明材料);
8.所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提供承诺函)。
9.陪护供应商须具备良好的从业信誉,有3年以上医院陪护服务经验,至少有1家三甲医院的陪护管理合作经验(提供佐证材料)。
10.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护工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紧急替代制制度、护工岗前教育管理制度、护工岗位职责及护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提供佐证材料)。
11.陪护供应商派到医院进行工作的护工需经过专业的培训,陪护人员应持有“医疗护理员证书”或“病患陪护证书”或供应商内部的培训合格书(提供佐证材料)。
12.陪护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须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护工经营资格,范围包括患者护理、母婴护理、养老护理等。营业执照有效(提供佐证材料)。
(二)供应商需递交的资料
1.承诺函、报名函、授权书、报价单、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及市场供给情况、同类比选项目历史成交信息情况(见附件);
2.中小企业承诺函(见附件)(非中小企业则不填);
3.廉洁承诺书+防止利益冲突报备表(见附件);
4.提出一对一、团队服务详细的服务方案和收费标准;将患者进行分级或分类,描述每一类的分类标准、针对每一类患者的服务标准,每一类患者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5.具体服务内容描述:①病人陪伴服务: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移动照护等非医疗性生活护理操作服务,如协助患者进餐、排泄、清洁等,并协助科室管理好病房环境及病人安全。②遗体照料服务:行遗体料理。
6.岗位职责要求。
7.其他(供应商自定义)
8.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按生产厂家及各级代理商资质证件和各供应商层级授权委托书、产品资质证件的顺序,明确体现证件齐全及各层级授权关系,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信息、彩页、产品使用说明书等,以上资质不涉及不提供。
9.比选项目技术参数、功能需求及商务要求响应情况(见附件)。
10.提交的所有资料须合法、真实、有效、清晰,并加盖鲜章,按以上顺序编订成册(一正两副共三份),并在首页编制目录,提交资料未按要求提供,医院有权拒绝签收。资料提交不完整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四、报名方式
方式一:报名截止时间前现场递交报名资料;
方式二:报名截止时间之前邮寄出报名资料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779750607@qq.com后再电话联系通知,在邮寄的情况下未在截止时间内发送电子版视为未报名成功。
比选方式:线下比选,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参加比选活动的供应商请在医院外自行停车,院区内停车主要为病人及家属提供)
五、联系方式
如有其他疑问,请及时联系,联系人:陶老师,电话:0813-2121029(上班时间:08:00-12:00,14:30-17:30),邮寄地址:自贡市尚义灏一支路42号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科。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科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