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也将其纳入并明确予以规范。
“红脸出汗”是对党员的警示和训诫,体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是党员所在党组织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责,也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对此,各级纪检机关要探索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途径、创新方法、按照监督执纪规则要求发现小毛病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防止违纪问题演变为违法犯罪问题。
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责任主体就在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
党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
各级党组织都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一个好的党组织书记应该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批评与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这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
这就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在制定“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时,要明确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规定党组书记负有对机关全体党员批评教育、开展日常监督的责任,其他党组成员负有对分管部门及党员批评教育的责任,各党支部书记负有对本支部所有党员批评教育的责任。
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内容
实践中,制定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时,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存在以下十种苗头性问题,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进行处理。
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党组织对上级的决策部署落实不及时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的;党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党员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言论的;党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党员执行八项规定精神不够严格的;党员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党组织和党员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
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方式方法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在部门党组领导下,对本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帮助或批评教育的党内教育形式,主要包括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通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政治生活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应当给予党纪追究,不得以第一种形态方式代替。实践中,谈话提醒、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应由各级党组织组织实施,函询、诫勉谈话、通报应由各级纪检部门协助党组织进行。
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必须在部门党组直接领导下开展,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承担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日常工作。
建立纪实台账。各部门党组、党支部和领导干部个人都要建立落实第一种形态全程管理台账,定期向相关党委书面报告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
定期检查考核。重点检查制度落实、全程纪实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业绩评定、提拔任用、奖惩兑现的重要依据。要将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严明工作纪律。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泄密者要追究纪律责任。对实施对象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真相等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作出组织处理或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