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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与不变:党章关于给予党委委员轻处分的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12月13日    作者:叶研    点击数: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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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对党委委员违纪的处分决定和批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1983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曾规定,给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凡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要报中央备案。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然后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实践中均是依据上述规定执行的。例如,给予某省委委员严重警告处分,省纪委常委会报省委常委会决定后,报中央纪委批准并报中共中央备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实践中应按此办理。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吸收了1983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上述规定,补充了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程序规定。通过充实这些内容,进一步规范了给以党纪轻处分的权限。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给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但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新的规定,则必须报党中央批准,这一修改更好地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前的党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也就是说,纪委可以对同级党委常委违纪问题进行初核,经报上级纪委批准还可进行立案审查。但实践中,一般是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分级立案的规定办理的,即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

对此,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改,更加符合实践情况,即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叶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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