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释放提倡如实检举控告、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实事求是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意见》强调,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要坚持审慎稳妥、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方式方法和范围。要坚持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澄清工作,处置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要严格监督执纪执法,又要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维护合法权利,同时也要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正确对待群众监督。 《意见》明确,失实检举控告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纪检监察机关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要认真做好评估工作,对应当澄清的情形及时启动澄清程序。澄清的主要方式包括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其中,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稳妥开展澄清工作,注意方式方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澄清工作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可以适时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要加强宣传引导,规范检举控告秩序,营造群众监督良好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落实领导责任,把澄清工作纳入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把关,确保澄清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