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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医保中心发〔2020〕3 号】

发布时间:2020-03-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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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居民大病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发〔2019〕33号)、自贡市医疗保 障局《关于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医保发〔2020〕 1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居民大病保险 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病保险合规费用 
    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视同住院)中,居民大病保险起 付标准以上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统筹 比例自付、乙类先自付部分(即特种自付)。 
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分段累计办法 
(一)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20年普通居民为13160元,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为6580元(以后年度按 照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规定调整)。 
(二)2020年3月1日起累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顺序为: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统筹比例自付、乙类先自付部分,年 度内累计费用第一次进入大病报销时,本次大病合规费用和未达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之前的大病合规费用也按上述顺序累计进入 大病报销范围。 
(三)2020年3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累计办 法为: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统筹比例自付、乙类先自付按比例 进入报销范围的部分。 三、大病保险报销办法 从2020年3月1日起,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合规医 疗费用中的乙类先自付部分按20%(即为乙类先自付按比例进入 报销范围的部分,以后年度根据保障局的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比 例)计入大病报销范围。 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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