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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医保局关于居民医保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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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1629号文件)规定,为规范大安区居民医保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流程,特将符合报销条件的中心报账,规定如下:

一、初审单位

各乡镇卫生院医保办不再承担居民医保异地住院医疗     费用报销工作,但应为参保群众清理核对报销要件,并在核对清单上签字盖章(见附件1,由各初审单位自行下载),避免因要件不齐,延误报销(四个街道的社区居民回街道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清理核对)。核对后由参保群众到大安区医保局待遇审核窗口交件。

二、中心报账经办机构

    中心报账一律在大安区医保局待遇审核窗口办理审核结算。

三、报销要件

    1.出院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2.住院报销票据(原件加盖公章);

    3.住院病历(含入、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长期和临时医嘱、相关辅助检查报告、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等),如有外伤须提供事发地派出所或街道社区出具的外伤证明;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公章);

    5.转诊转院或异地开具务工证明居住或探亲证明;

    6.本人银行卡或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提供开户支行名称,例:农业银行成都金牛支行)。16岁以上人员,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或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未满16岁人员,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同户口簿监护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或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四、报销资金领取方式

    在结算时限内,由大安区医保局财务窗口,根据待遇审核最后审签报销单据的金额,转存入本人或同户口簿监护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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