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15号)文件精神和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2016年12月5日市医保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医保药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上网药品和上网医用耗材的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7]130号)文件规定,没有取消药品加成的联网结算医疗卫生机构医保药品零售价格,按采购价不超过15%加价率顺加作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上网采购价);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医保药品零售价格,不得超过现行的全省药品集中挂网(招标)限价(医疗卫生机构实际上网采购价);中药饮片零售价格,按采购价不超过25%加价率顺加作价。
二、各区(县)医保局和联网结算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保药品使用和支付管理,控制医保药品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和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
三、医保基金支付药品价格在国家和省新的医保药品支付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