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贡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自劳社发【2007】130号)文件精神和《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函[2009]5号)文件的第三十二条:属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的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规定,并按照县政府相关领导对《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县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请示》(富人社【2015】9号)的批示精神,现将我县事业单位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变更通知如下: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县辖区内的所有事业单位人员属生育保险范围类的医疗费用,医保局不再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