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站
预约挂号
微信站

您所在的位置: 医院首页  > 患者服务  > 医保指南  > 医保政策

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120
打印
字号:【

    追究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八十七条,该条规定欺诈骗保行为方式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化,该条规定纳入欺诈骗保情形有几种:一是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是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是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另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热点新闻

    医院概况 |新闻动态 |专家介绍 |患者服务 |科室导航 |医院公告
    急诊电话:0813-2111111
    本部院区:自贡市自流井区尚义灏一支路42号   电话:0813-2100694
    在建新院区:自贡市大安区东环路1001号   电话:0813-2100694
    板仓分院: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卫里路2号   电话:0813-8253939
    康复分院: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路916号   电话:0813-8108900
    预约电话:0813-2121048   0813-2121067   投诉电话:0813-2111148   门诊咨询电话:0813-2122165   联系电话:0813-2100694( 院办公室)   0813-2100427(人事科) Copyright ©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   备案号:蜀ICP备14003336号-1  技术支持:四川百信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川公网安备51030002000016号 
    意见反馈
    扫码反馈建议
    预约挂号
    坐诊时间
    医患互动
    官方微信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