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订立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解决财政评审对建设施工合同效力及履行的影响上,首先要把我的前提是,建设单位应该遵守财政评审以及财政评审应该执行的相关行政问题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民事合同问题,两者没有交叉。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4号)中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根据该规定,可将财政评审对建设施工合同效力及履行的影响问题分为三类问题,划分标准为是否将财政评审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纳入合同约定。
1、建设合同的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2、建设合同的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3、虽然建设合同的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因为工程停建缓建或其他原因造成财政评审久拖不决且遥遥无期。
此三类问题的解决均需把握,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行为之间并无交叉这一原则进行处理。(财政评审单位不是合同缔约方或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