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贡市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各类别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监管,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