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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加群众微信、收红包……后果如何?
发布时间:2019-08-25 来源: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数:

    利用职务便利,收取管理服务对象微信红包……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季军祥,中共党员,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顿渡分局科员。从2018年8月开始,群众找季军祥办理营业许可证时,季军祥以方便跟踪服务为由,要求群众加其为微信好友。


    群众添加季军祥微信后,发红包给他的,他当天就把事办完,不发红包的,跑几趟才给予办理。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季军祥利用其职权,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微信扫二维码等方式,个人收取管理服务对象钱款26笔,共计9232元。


    2019年4月,经临川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季军祥留党察看一年,政务降级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9232元。

 [纪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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