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肺结核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次
根据《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16〕29号)、《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人社发〔2017〕75号)精神,为保障我市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肺结核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将肺结核作为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耐多药肺结核作为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纳入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畴。 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管理 (一)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居民均可向我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肺结核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当月起方可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居民未通过资格认定或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肺结核每次审定符合病种享受时限为8个月;耐多药肺结核每次审定符合病种享受时限为22个月,期满需重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才能继续享受其待遇。 三、门诊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居民在我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实行按月限额报销: (一)治疗肺结核的参保居民在疗程内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月限额报销200元,限额报销8个月,疗程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00元。 (二)治疗耐多药肺结核的参保居民在疗程内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月限额报销976元,限额报销22个月,疗程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1472元。一个年度内患者承担一次住院起付线。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四、住院医疗费用待遇 治疗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的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16〕29号)规定的住院待遇报销。 五、工作要求 除本通知列明的特殊规定外,肺结核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按照《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人社发〔2017〕75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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