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53号)、《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府发〔2016〕17号)、《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16〕29号)等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两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管理,杜绝医保基金的浪费,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开展2017年度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 二、检查内容 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 检查时间 从2018年3月1日到3月12日为自查阶段,2018年3月13日到3月23日为抽查阶段。 四、 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自查。“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将2017年度医保工作自查总结和自查评分表,于2018年3月12日前按协议签署属地原则报送到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相关部门。申报分级管理的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于2018年3月12日前将分级管理的申请及自查评分表报送市医保局管理科。自查评分表等表格资料请见附件,也可以在自贡市医疗保险信息网(网址:www.zgyb.cn)的“资料下载”中下载。 (二)重点抽查。检查考核小组通过现场“查、看、问”并评分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五、专项检查结果应用 按照《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自人社发〔2012〕199号)的规定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奖励和处罚。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二)年度专项检查工作是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三)检查考核小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公平考核,不能因检查影响联网管理医药机构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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