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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计委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引导病人向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流,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切实降低老百姓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257号)精神,现就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每一所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2所以上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后,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并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

二、完善双向转诊程序

(一)患者上转。

患者经基层首诊后,符合以下条件者,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及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医师填写《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附后),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5.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6.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8.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

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在上转患者过程中,下级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对于确需转往县外医疗机构的病人,接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转诊证明。对于不符合转诊条件而病人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下级医疗机构要允许其转诊,并做好登记。

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二)患者下转。

在二级以上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就诊的患者,符合以下条件者,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及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填写《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后,将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

6.老年护理病例;

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

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在下转患者时,二级以上医院应将患者治疗诊断、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机构,必要时要一并开展跟踪服务。

三、落实双向转诊工作

(一)建立组织机构。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本地区分级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具体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分级医疗服务和双向转诊制度的统筹规划、协调组织等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双向转诊的组织、实施以及考核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医院上转和下转病人的信息。根据《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信息调查表》(附后),将双向转诊信息上报纳入统计制度,各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通过四川省卫生统计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报送上一月的双向转诊信息。

(二)加强监督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要将患者下转率、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等服务效率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还要将医疗机构开展双向转诊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切实扭转不合理就医流向,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对在双向转诊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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